上诉人向**因与被上诉人龚**、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22)鄂0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22)鄂0527民初第****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向**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龚**、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向**使用宅基地建房具有合法性,龚**阻碍施工、毁坏财物,并要求向**距离其正房向北让出1.7米宽的土地面积归龚**所有,没有依据。一是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确权调查表》已确权该地块坐落四至(界线)东至刘*胜田界、南至龚成万坎上、西至公路、北至杜青三坎下(面积0.33亩),与龚**四至界线不相关联。二是2014年龚**与第三方协商土地建房时,开挖地基时越过界线,将向**承包土地上的三棵柑橘树挖除赔偿...(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