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以下简称浦发行兰州分行)诉被告甘谷强民***(以下简称强民建材厂)、天水市农***************(以下简称天水龙头公司)、刘**、谢**、王**、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行兰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龙*,被告强民建材厂、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天水龙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谢**、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行兰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强民建材厂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442617.17元(其中:本金100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1日的利息442617.17元),并按照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强民建材厂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水龙头公司、刘**、谢**、王**、谢**对被告强民建材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本文书还有4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