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扶风县农*******(以下简称扶风信用社)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风县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和张*、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扶风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20000.00元及截至2011年6月29日被告尚欠利息497113.60元;2011年6月29日到期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6‰上浮40%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确认被告设定的抵押物变卖、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以借新还旧为由申请借款人民币1420000.00元,期限3年。2008年6月30日原告同意为被告借款人民币1420000.00元,期限3年,原告与被告...(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