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大鹏**********(以下简称大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伟民*********(以下简称伟民时代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鹏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驳回伟民时代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伟民时代经营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酌情判定我公司赔偿伟民时代经营部17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一审法院对于诉讼时效起算日期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大鹏物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伟民时代经营部根本违约已经法院判决于2017年2月3日解除,故应以此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日期。2.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的,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此时,根据合同的原意,无论出租人是否行使收回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为出租人而非承租人。3.一审法院仅依据建造时间、建造面积等酌情判定的赔偿金额依据不足,伟民时代经营部作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伟民时代经营部李**侨居...(本文书还有4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