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1974年10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4)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郑**的全部诉讼请求;2.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郑**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错误,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2.一审法院审判程序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案涉《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债务人,被上诉人郑**依据质押债权协议也应当是起诉债务人,上诉人杨**仅为案件第三人,一审法院错判上诉人杨**承担责任,应予...(本文书还有4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