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光华************(以下简称光华公司)与被告鲁山县住*******(以下简称鲁山城建局)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光华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鉴定费1252510元及利息(利息以12525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约定原告对鲁山县所有农户房屋安全等级进行鉴定,工期为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鉴定费用为290元/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完成了所有农户的安全等级鉴定,并向被告提交了相应鉴定报告。经核算,鲁山县农户房屋鉴定总数为5984胡,合计鉴定费用为1735360元。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所有鉴定费。但...(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