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沈阳东方******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东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资30910元(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退休个人垫付养老保险64539.76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取暖费11242.5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取暖费11242.5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1982年10月入职被告单位热轧车间,被告自2012年开始拖欠原告工资至2014年12月之后仍欠原告垫付缴纳的社会保险...(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