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阳光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阳光财产***************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2年12月8日,蒙阴凯宇物流有限公司为其名下的鲁q5××**号货车,在被告阳光财产***************处投保驾乘无忧意外险一份,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司乘人员因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车辆从事相关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约定赔偿意外伤害医疗每人保额为50000元(绝对免赔额200元,赔付比例90%),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每人每份保额为500000元。2023年09月07日09时00分许,李*和驾驶鲁q6××**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5线由北向...(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