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孙**、朱**、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幸**,被告孙**、被告某某合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353.87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3944.6元、误工费17546.4元、伤残赔偿金78884元、伤残鉴定费2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2722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将其中的伤残赔偿金增加至86018元,总诉请金额为134362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3日13时30分,被告孙**驾驶皖an××**小型轿车,沿六安市...(本文书还有2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