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朱*、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被告平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5694元、鉴定费1785元,共计3747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27日7时15分许,被告驾驶人朱*驾驶车辆xxx号在辽宁省沈*市铁西区-4门处与鹿某驾驶车辆xxx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朱*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鹿某无责任。鹿某驾驶车辆的车主为原告。被告朱*驾驶xxx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