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西盛威********(以下简称海西盛威公司)与被告格尔木辰*********(以下简称辰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西盛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辰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西盛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24786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449572元;以上2、3项合计2697432元;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盐花牌轻质纯碱2500吨,...(本文书还有2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