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雷**、原审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2020)桂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雷**对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在二审庭审中陈述称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即撤回要求许**和雷**共同连带赔偿石**已支付律师费1万元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雷**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借条》和《欠条》的陈述2
系单方陈述,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借款期限届满后,石**一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许**和雷**主张本案的债权,雷**也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石**起诉并未超过法定保证期限,故雷**应对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石**的上诉请求并依法作出改判。
被上诉人雷**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许**未作答辩。
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许**和雷**共同连带向石**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和截止2017年3月2日未付利息25600元共计105600元,并以8万为基数按照月利*3%从2017年3月2日起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许**和雷**共同连带赔偿石**已支付律师费1万元;3.判令许**和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庭审过程中,石**陈述因起诉时未扣除雷**已支付的利息15000元,故石**当庭变更利息诉讼请求为:截至2017年3月2日止未付利息为10600元,之后利息以8万为基数,按照月利*3%从2017年3月2日起支付...(本文书还有6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