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皇*、雷**、周*、上海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第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被告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火勋婕、张**,被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满**、贾**,被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68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其提供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2日,雷**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同日,原告将300万元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届满之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雷**加入债务,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作为借款人签字确认,表明借款期限2个月。经兰*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查,案涉300万元系被告周*实际使用,周*的委托人赵*在《询问笔录》中也对此向周*核实,周*也予以认可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截止目前,三被告仍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遂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龙**申请追加被告某某支行参加诉讼,并将诉讼请求部分和事实与理由部分变更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68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本文书还有6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