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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吉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0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王**、王**、王**、王**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王**、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王**、王**、王**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长春市南*********承担。事实和理由:王**、王**、王**、王**要求长春市南*********支付王**、王**、王**、王**土地补偿款1004720元及诉讼费用由长春市南*********承担。一、王**、王**、王**、王**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王**在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从长春市南*********处分得了承包地,而在2003年长春市南*********进行承包地调整时,虽然长春市南*********没有与王**、王**、王**、王**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王**、王**、王**、王**一家继续耕种土地,直到土地被全部征收,期间长春市南*********不但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还收取了王**、王**、王**、王**一家的地税款等相关税费,王**、王**、王**、王**一家履行了自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因此,在法律事实上双方具有承包土地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在审理事实上并未查清王**、王**、王**、王**曾向长春市南*********缴纳的承包土地费用的性质,仅认定双方未有书面承包合同,便否定事实法律关系,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二、王**、王**、王**、王**认为一审法院理解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本文书还有65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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