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续**、李**、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上诉人李**、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续**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李**、李**向续**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384503.5元;二、判令李**、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续**建房成本400900元及拆迁补偿款384503.5元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按3万元主张利息);三、判令李**、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续**与李**、李**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的《投资建房协议》无效,无法律依据。此协议签订于2012年,拆迁时间为2021年,相差8年之久,修建房屋最初是为了做库房,且已使用。一审判决认定并非为生产、生活而建,无事实根据。涉案房屋并非拆迁令颁布后建设,协议中明确房屋拆迁后的权利义务,是双方正常合法行使权利,双方不知道房屋要拆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投资建房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无法律依据。《投资建房协议》系内部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该房屋被拆迁人主体是李**、李**,反映补偿款的内部分配问题,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不影响集体土地的权属。双方分配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违反土地管理法,一审判决未...(本文书还有6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