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营口金达********因与被上诉人宋**、裴**、中国人民****************、中国平安***************、原审被告中交路桥******、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2)内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营口金达********、被上诉人宋**、中国人民****************、中国平安***************、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裴**、原审被告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营口金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克旗人民法院(2022)内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不当,导致做出错误的判决,依法应予以纠正一、原审判决法*关系认定错误,逻辑论理混乱,原审法院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由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本案的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审法院为支持其论理而将案由改变2021年10月25日宋**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经克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未经劳*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属程序不合法,裁定驳回邓正余的起诉,案号为(2021)内0425民初****号**年7月17日宋**按克旗法院的要求以劳*争议的案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委托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按工伤标准进行鉴定本案应以《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才正确,原审法院以劳*争议的案由对外委托按劳*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进行鉴定是错误的,不但导致所鉴定的伤残等级高,而且计算依据同样错误二审时将递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的主张二、宋**是在2021年6月1日受雇于裴**,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本文书还有7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