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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陈**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皖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7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陈**、陈**、陈**、原审被告陈**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邵*,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陈**、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变更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驳回陈**、陈**、陈**的诉讼请求”;2.维持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陈**、陈**、陈**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关于陈**实际建造了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路××组××号的自建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并实际居住至今的事实未查明。陈**向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了用地手续,申请表中明确载明户主为其本人。经批准、公示后陈**出资建造了标的房屋,并实际居住至今,陈**、陈**、陈**与标的房屋并无直接关系。一审时陈**三人虽主张对标的房屋的建设分别出资十万元,但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对标的房屋所有权自建造完成这一事实行为成就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陈**、陈**、陈**不享有提出执行异...(本文书还有581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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