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辽宁某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曹*、被告辽宁某酒*******法定代表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5,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4日,原告从某有限公司购得坐落于弓长岭区汤河镇柳*村新城**号楼,建筑面积共计46.85平方米商品房。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案涉房屋租赁给被告**房屋租赁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原告应于2020年5月1日前将房屋约定条件交付给被告**房屋租金为每月12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被告于每个支付周*末月的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接受被告通过银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案涉房屋交与被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365日,所以从2021年5月1日起,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500元,从2021年...(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