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因案件较为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一人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工程款16500元,并从2022年10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16日利息为960.16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被告将位于北京海淀区××乡××号楼××单元××层东户的柜子定作、安装工作交给原告。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安排工人进行施工,2022年10月4日完成所有承揽工作,经双方结算,总计产生承揽款项3...(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