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8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朱**、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朱**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1.朱**在庭审中陈述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从2011年5月21日开始计算已过诉讼时效。2.朱**在庭审中陈述张**于2012年9月还款50000元,从2012年9月开始计算已过诉讼时效。3.2016年秋天,曹*与张**离婚后,朱**带人在曹*单位向其催款,从2016年开始计算已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以曹*与朱**于2020年10月13日电话录音时间为权利受害起算日不当。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4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