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陈**、陈**、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25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遂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13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及被告陈**均到庭参加了两次诉讼,被告陈**到庭参加了第一次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陈**、李*于2019年12月4日将其所有的坐落于xxx的房屋转让给被告陈**的行为;2.判令被告陈**、陈**、李*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到被告陈**、李*名下;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李*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系被告陈**、李**儿子。2018年8月22日、11月...(本文书还有2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