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亚太金昌******与被告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太金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太金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32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赔偿金等12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3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ys2019059550),被告自愿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临沂市;被告交纳了部分首付款,剩余房款使用银行按揭贷款,银行贷款办理后,被告未及时按月足额偿还银行住房贷款,导致原告承担了担保责任,...(本文书还有1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