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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洮南市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吉088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原告杨**诉被告洮南市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洮南市安**********法定代表人钟**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林地承包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林权执照。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5年任安定镇新光村四社和五社的社主任,当时乡里号召各村植树造林,当时的村领导集体商定位于王*屯东南面积约15公顷的废弃地由原告出资1500元购买树苗并植树,然后如果村民分得林地,在将树苗及栽树费用交给原告。但是植树完成后一直没有村民主张分配上述林地。后原告向被告主张1500元树苗款,经被告村委会集体研究上述15公顷林地谁交款林地经营权归谁所有。后原告一直管理上述林地至今并且有部分林木已经成材。现因原告想办理林权执照,被告拒不配合,双方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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