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洮南市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洮南市安**********法定代表人钟**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林地承包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林权执照。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5年任安定镇新光村四社和五社的社主任,当时乡里号召各村植树造林,当时的村领导集体商定位于王*屯东南面积约15公顷的废弃地由原告出资1500元购买树苗并植树,然后如果村民分得林地,在将树苗及栽树费用交给原告。但是植树完成后一直没有村民主张分配上述林地。后原告向被告主张1500元树苗款,经被告村委会集体研究上述15公顷林地谁交款林地经营权归谁所有。后原告一直管理上述林地至今并且有部分林木已经成材。现因原告想办理林权执照,被告拒不配合,双方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