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露********(以下简称鑫露公司)与被告董**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鑫露********法人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鑫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39,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339,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5日,被告以河北xx厂(未工商注册登记)与原告签订机械购销合同,即被告向原告购买通过式压花机两台,总计款为人民币11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机器。起初被告还能依约支付货款,但后来就不能按期支付货款,都是每次原告...(本文书还有1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