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偿还某某公司代偿款5171.84元,其中本金为5000元、利息171.84元;2.李**向某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费(以本金5171.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636.97元);3.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6日,李**通过好分期线上服务平台向陕西某某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金融公司)借款5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本文书还有2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