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北京市昌*********(以下简称南口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南口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武**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4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张*,被告南口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王*,第三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口镇政府副镇长张**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9月2日,南口镇政府对于**、武**作出京(昌)南口镇(集)限拆字〔2022〕第8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限拆决定),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檀峪村搭建的建筑物,具体为:砖混、彩钢结构等建筑物,现用于居住、经*。根据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你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本文书还有4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