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齐*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是:1.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书面回复和某市政府作出的47号复议决定;2.要求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结合诉讼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应审理的焦点问题是:某市人社局的书面回复及某市政府作出的47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三)男年满五十周*,女年满四十五周*,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私营企业职工办理因病退休问题的复函》(陕人社函〔2010〕689号)明确“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可参照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办理病退的人员为国有...(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