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习法官助理董星协助本案审理,书记员朱*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78022.26元以及利息9134.39元,合计187156.65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11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路××号××广场××栋××号(产权证号:湘20**株洲市...(本文书还有1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