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夏经纬(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被告李**、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园湖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以及第三人建行园湖支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为被告代偿的房屋按揭款项12616.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3.28元(以12616.2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暂计至2021年7月28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付,最终计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未作答辩。
第三人建行园湖支行未作陈述。
原告...(本文书还有1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