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赫**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钱继红独任审理。原告赫**,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290000.00元(贰拾玖万元整)本金,以及资金占用费用290000×3.5%×3.5年=35525.00元(叁万伍仟伍佰贰拾伍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赫**应被告陈**请求从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0月期间分别以银行转账、现金、微信等方式向被告陈**出借290000.00元(贰拾玖万元整)。双方约定2020年底归还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3年10月11日原告未收到被告任何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人民法...(本文书还有1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