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送达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9年4月25日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信用卡,被告应在账单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欠款,对账单享有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未能按期全额归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申请表签订后,原告按约并发放信用卡。被告进行了多笔消费,却拖欠借款不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仍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967.68元;2.由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1500.16...(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