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下称某某支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9932.73元(含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截至2023年9月19日,其后的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3日,被告周**因购车与我行签订《中国某某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及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用于向武汉某某公司购买宝马5系-2022款...(本文书还有2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