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诉被上诉人海口市龙******(以下简称龙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2月28日,龙华区政府组织人员对海口市龙华区坡巷村坡巷***小区**栋**号房实施强制拆除。王**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一、判令龙华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按照王**起诉时涉案房屋周*市场价(18000元/平方米)对其赔偿1477440元;或者按照106.704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王**回迁安置房。二、判令龙华区政府因强拆而造成的室内物品损失费13250元。三、判令龙华区政府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海府〔2019〕2号《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王**给予赔偿,即:(一)过渡安置费32011.2元(从强拆之日起至赔偿纠纷解决之日止,暂计...(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