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光坡镇政府、吴**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保亭黎*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亭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琼9029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22年11月16日,上诉人光坡镇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史*、黄**,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陈**通过远程视频在线上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第三人邓**与第三人广陵公司合作建房,双方约定建成房屋的第**层归第三人邓****层以上归第三人广陵公司。2014年4月,第三人广陵公司在第三人邓**和案外人邓**(已故)名下位于陵水县光坡镇坡尾村的安置地上建成香水湾度假区**栋**层楼(以下简称涉案楼房)。2018年11月26日,吴**与第三人广陵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购买前述楼房第**层**号i户型1套(以下简称涉案f505号房屋),套房建筑面积95.25平方米**室内简装修交付,总价为476250元。
2021年6月30日,光坡镇政府对第三人邓**和案外人邓**(已故)作出光府责拆告字2021第28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认为其二人在光坡镇坡尾村委会安置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海*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前者第六十五条、后者第七十四条、《海*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二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如其二人对告知有异议,可在告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或申辩。2021年7月4日,光坡镇政府对第三人邓**和案外...(本文书还有6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