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梅州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中恒某丙**(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607民初****号(以下简称1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劳*与某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的诉讼代理行为无效,提交的证据、答辩意见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并应当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作出惩罚。1.经某甲公司查询,劳*于2020年3月至今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是“广州某丁公司”,并没有在某乙公司参保。2.原审法院疏于对劳*代理资格进行审查,未要求其提供某乙公司的工资发放记录。按照《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6条规定,如果劳*不能提供与某乙公司的参保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其提交法院的《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其与某乙公司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劳*与某乙公司不...(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