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谭*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法院)(2020)沪0151执****号执行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原先只是被执行人乐**(深圳)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拥有股权也无其他收益,并非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审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乐**公司的经营地址由深圳市大器天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戴军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100%股权,也是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人。2019年5月3日,戴军与刘*云签订《股权退出协议》,约定乐**公司的股东深圳鸿基盈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持有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中科聚盈(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由谭*变更为戴军。现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已变更为周**。崇明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以谭*担任过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对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故谭*申请撤销崇明法院(2020)沪0151执...(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