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被告张*、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33540.4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9日,张*驾驶xxx小汽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张*负全部责任,李*无责任。
被告张*辩称,对原告各项损失无异议。
被告某辩称,一、xxx小汽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二、我司庭前已提交重新鉴定...(本文书还有2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