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谢**因与被上诉人乙**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4)苏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上诉人谢**、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乙**的诉讼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谢**、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两上诉人承担补足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验资后转入案外人谢*和秦*账户,已在被上诉人设立的谢*财务科目账户处记账,注入谢*私人账户等的目的是便于公司经*,而非抽逃出资。1.两上诉人的增资款1000万元是转入被上诉人江苏银行邳州支行账户,但江苏银行邳州支行在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及经*地未设立分支机构,而被上诉人大蒜交易的对象基本是农户,收购大蒜是使用现金结算,在江苏银行提取现金既不方便且安全系数低,转入谢*个人账户是为了方便提取现金,且账户内的资金全部用于大蒜收购及费*支出。被...(本文书还有4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