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币种:人民币,以下同);2、被告向原告偿付借款利息93万元(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3、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1、2项合计243万元)。
事实和理由:经被告摄合,原告于2018年4月15日与借款人陈*顺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向借款人陈*顺出借600万元,其中:甲方于2018年1月16日向乙方支付借款200万元、2018年4月16日向乙方支付借款400万元。
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内容为:兹陈*顺于2018年4月16日与闫**借款肆佰万元整,本人杨**...(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