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盛*、赵*,一审第三人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7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罗*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盛*、赵*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罗*购买案涉船舶“湘常德工0069”时,正值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期间,案涉船舶停泊在原地斗门白蕉天河水闸内,被限制航行,导致无法落实新的船籍港而不能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该情况,船舶的卖方赵*、黄*和买方某罗*都是知情并认可的,所以各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案涉船舶转让给罗*后,因新的船籍港未落实,故该船舶的船籍港等档案暂未转移。赵*、黄*承诺,继续负责船舶下一年度检验,直至船籍移出为止。202...(本文书还有1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