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4日凌晨1时50分许,安某某饮酒后使用手机登录滴滴代驾下单发起代驾服务,被不起诉人叶**接单后到达安某某指定***小区东北门保安亭外。双方为取消代驾订单发生争执,叶*...(本文书还有31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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