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市某*********(以下简称某某物业)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覃某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含电梯专业维保费)、水*、公摊费等合计2770.5元,并从2024年7月16日起按8.3元/日计算延迟履行金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案涉房屋坐落:贺*市八步区万兴路**号**栋**号房,被告系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136.6平方米。
2.原告向被告收取物业费等费用的依据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原...(本文书还有1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