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信用卡款项154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455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22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1437.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原告的公司名下。因被告无力偿还其信用卡债务,基于被告是原告的客户,原告于2020年6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的信用卡账户转账15455元。双方未约定款项何时归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至...(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