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6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两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设备整体转让合同书》一份,载明:甲方把义乌市红狮智慧物流园**区d9-1f-1-5、c3-902、903、905内所有的设备转让给乙方,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并支付完所有费用后依法享有该设备所有权。乙方把***小区**幢**楼内所有的设备转让给甲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公司整体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乙方在签订协议日之前支付20万元定金,2023年5月15日之前支付20万元,2023年6月15日之前支付20万元结清转让款项。因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转让款,2023年8月1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两被告作为乙方又签订《关于红狮二区d9场地的转让协议》一份,载明:1.甲方于2023年4月15日将红狮二区d9场地及其手工线设备交于乙方使用,原约定于6月底前付清60万元整,但由于乙方出现意外情况,仅支付10万元整,现针对剩余的50万元未付清款项,做全新约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乙方需每个月30号按时支付5万元,分10个...(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