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欠款168393元,并自2019年6月10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截止立案利息暂计为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份之前在大名县**乡**村共同经营养殖奶牛。原告在大名县某某店乡对外出售草、料。二被告养殖奶牛长期向原告购买草、料。2019年6月10日,经原被告的对账,原告共计拖欠原告(含草料款)261063元,后原告为被告免除了一吨料款2670元...(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