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5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区。
再审申请人宝鸡雍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1.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为其雇佣的劳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使用的具体设施设备及数量和搭建、拆除设备设施或场地硬化的事实。2.被申请人主张的劳务部分确实进行了施工,但该部分劳务均为其承包的劳务作业所需要的辅助性工作和临时性设施,是其所承包劳...(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