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必*********(以下简称必美公司)与被告宁德市金*******(以下简称金盛公司)、第三人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必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金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必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45万元,以及2017年11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退货款50421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171027号的《经*服务商合同书》,约定如下:1、被告授权原告经*被告生产的“三都港”系列产品;2、被告无条件接受原告临近保质期60天以上的退货,如原双方不继续合同,则被告应按退货金额10天之内退款到原告指定账户上,若被告未能及时退款给原告,被告...(本文书还有3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