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1日5时40分许,被告人王*经预谋,在其居住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永兴路**弄**号楼“一眠旅社”**室内,持一把事先网购的折叠刀,先后捅刺同住室友即被害人马某1面部、躯干、肢体等部位,后被害人马某1开门逃至**楼呼救,旅社管理人员报警。被告人王*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害人马某1遭他人持械作用,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创(包括口唇全层裂创)并遗留瘢痕,其损伤符合锐器致伤特征,其口唇全层裂创和全身体表多处瘢痕均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患有习惯与冲动障碍,作案时处于发作期,目前有所缓解...(本文书还有1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