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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文*、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3)云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文*、梁**及一审第三人云*瑞丽**********(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曲解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可知,申请人自始至终不知道二被申请人何时调料,故申请人亦无法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亦无从算起。且诉讼时效同样不存在起算。(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第一,申请人交给某某公司的70万元税款,系进口关税及代办费;二被申请人两次交给某某公司的228421元...(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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