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贾**、被告山西隆坤********(以下简称隆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贾**、被告隆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向原告支付材料款8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lpr年利率3.7%×1.5倍),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隆坤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0.487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0日,被告贾**以被告隆坤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沙石供应合同》,为案涉s302线莫尔道嘎至金河危桥改造项目购买细沙、规格石等材料,合同总价款为87万元...(本文书还有3540字未显示)